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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总部经济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5-05-18 16:36:18 作者:区招商局 浏览量:

新余高新区总部经济投资优惠政策

(余高办字〔2012113号)

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后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凡高新区外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将企业营运总部或科技创新研发中心、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营运分支机构,在我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企业,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填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我区,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企业纳税奖励总部经济自开展业务起,我区将企业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高新区留成部分,第一年按80%奖励给企业,第二年按7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按60%奖励给企业,第四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五年及以后按40%奖励给企业。对于年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土地优惠政策在高新区辖区内投资建设星级酒店或总部经济大楼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中10亩的建设用地所缴纳的土地款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投资建设星级酒店或总部经济大楼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中10亩建设用地所缴纳的土地款全部奖励给企业,同时可根据投资额配套一定的商住用地。

个人纳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按其在我区所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年终奖励兑现给个人,奖励期限为5年。

租赁装修补贴一是总部经济企业租赁主营业务用房,按年租金的50%给予三年租金补贴,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二是总部经济企业装修租赁主营办公用房,每100平方米给予2万元的装修补贴。租赁装修补贴在实现协议纳税目标后一次性兑现。

房产购置补贴在我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经济企业,按购房所缴纳税费的区级留成部分税费给予购房补贴。其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人员(不含新余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所缴纳税费的区级留成部分税收给予个人购房补贴;对于高管以上在新余安家落户的(家庭和户口迁到新余),区财政按企业所缴纳税收在我区的实际可用财力的2%给予购房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购房款。

贡献表彰奖励对年创区级留成部分税收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上年缴纳区级留成部分税收的1%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创区级留成部分税收获前5位的总部经济企业,颁发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宣传;对年创区级留成税收(扣除奖励后)5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上年缴纳我区留成税收的2%给予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总部经济特别贡献奖励;对年创我区留成部分税收获前5位的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颁发总部经济特别贡献荣誉证书。

子女就读政策。对于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以上,或者每年留在我区实际可用财力在50万以上的企业,按照其负责人要求解决其子女就读所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