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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加快经济发展投资优惠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18 16:36:31 作者:区招商局 浏览量:

新余高新区加快经济发展投资优惠奖励办法

(余高办字〔2013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力度,引导企业集约用地,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高新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优惠奖励由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园及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均指在高新区投资落户并纳税的企业和项目,对在高新区投资的资源性及政策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购地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 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出让价格按摘牌价执行,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普通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需达到150万元/亩(含)以上,省级重大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需达到230万元/亩(含)以上,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第五条 自企业与高新区(或高新区下属产业园、镇办)管委会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先按6万元/亩支付土地款给区财政用于征地拆迁;土地摘牌价高出6万元/亩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借给企业支付;办理土地使用证应由土地受让方承担的耕地占用税企业交纳后,由区财政将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应交纳的契税、登记费、测量费、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等由企业承担;支付土地款的面积按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面积加上5%的道路公摊计算。

第六条  企业与高新区(或高新区下属产业园、镇办)管委会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建筑容积率如低于0.8的,企业将向区财政借用的资金一次性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建筑容积率达到0.8(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 建筑容积率达到0.8(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将企业按摘牌价交纳的土地款中高出6万元/亩的部分奖励给企业;

2. 建筑容积率达到1.2(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将企业按摘牌价交纳的土地款中高出5万元/亩的部分奖励给企业;

3. 建筑容积率达到1.5(含)以上的,由区财政将企业按摘牌价交纳的土地款中高出4万元/亩的部分奖励给企业。

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企业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七条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贴息扶持:

 1.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的,由区财政按1万元/亩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贴息;

2.设备投资达到300万元/亩(含)以上的,由区财政按2万元/亩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贴息;

3.设备投资达到400万元/亩(含)以上的,由区财政按3万元/亩的额度奖励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贴息。

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企业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投资核查,核查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八条 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年税收贡献)达到2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年税收贡献达到2万元/亩(含)以上的,由区财政按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 年税收贡献达到4万元/亩(含)以上的,由区财政按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3. 年税收贡献达到6万元/亩(含)以上的,由区财政按高新区留成部分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企业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区管委会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第九条 奖励期限

1. 对一般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奖励期限为五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对高新技术企业(指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贡献奖励期限为八年,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      租赁厂房的工业项目

第十条  租金补贴 

在高新区工业地产(科技孵化基地)内租赁多层厂房的工业企业,一楼租赁价格超过6/·平方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二楼及以上租赁价格超过5/·平方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二年。

第十一条  财政奖励

每租赁1000平方米厂房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年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年税收贡献10万元- 15万元()的,由区财政按高新区留成部分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年税收贡献15万元- 20万元()的,由区财政按高新区留成部分3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3.年税收贡献20万元- 25万元()的,由区财政按高新区留成部分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4.年税收贡献25万元- 30万元()的,由区财政按高新区留成部分4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5.年税收贡献3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奖励期限

1. 对一般工业企业,税收贡献奖励期限为五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对高新技术企业(指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贡献奖励期限为八年,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三条 区管委会确保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路在企业项目开工和建成投产前接通至项目征地红线边缘。需架设用电专线的,由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保落户项目用地供应,负责地表附着物的清理,并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标高进行土地平整。

第十五条 在项目落户后,区管委会成立项目服务领导小组,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代办证照和审批等所有业务,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融资、用工、物流等方面问题。

第十六条 区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包括科技创新、节能减排、通关物流等在内的国家、省、市三级相关经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规费减免

第十七条 区内工业项目在报建过程中,只交纳路面保洁费、档案“八防”服务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三项报建规费。

第十八条  区内工业项目交纳的报建规费按以下标准给予优惠:

1.路面保洁费(城市环境卫生服务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0.7/㎡交纳;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

2.档案“八防”服务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140/卷交纳;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100/卷交纳;

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属保证金,可退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按1.5%交纳;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交纳;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立项批文上的投资额为准,工程造价=建筑面积*单位造价,建筑面积以施工图设审面积为准,单位造价以住建、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税收贡献特别大或对产业引领作用特别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政策。对区内已落户企业在财政奖励期限到期后,该企业继续增加投资新建或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技扩改的项目,可以以上一年该企业上缴的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可继续参照本办法给予优惠奖励。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中第六条和第七条涉及的优惠奖励可重复享受外,其他条款的优惠奖励涉及到多个标准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高新区原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落户的企业和项目,继续按项目落户时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参照新余市有关文件制定,如遇新余市有关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